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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由财政部负责发放和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停止对所在辖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原《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并通知其进行旧票清理、缴销和单位撤户后,及时到财政部办理领用新票据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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