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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坏帐业务在流量表上列示的财税处理
    坏账业务包括坏帐的核销、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以及采用备抵法核算时计提坏账准备等业务,其会计处理有直接核销法和备抵法。在这些业务中,除收回已核销的坏账需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反映外,其他业务由于与现金收、支无关,故只在填列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时才会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当把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时,应将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帐作为调节项目加到净利润上。对计提的坏账准备加回净利润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已计入了管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已被扣除,但该项费用不需支付现金,因而在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时应该加回。

    当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发生的坏账一方面计入管理费用,减少了净利润,另一方面减少了账面的应收账款,由于该项业务对现金没有影响,故在对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将所转销的坏账加回。问题是加回的方式无需象准则规定的那样单列一项,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项目中已包括了由于转销坏账而减少的应收账款,故通过该项目即可实现对净利润的调节。

    如果再在“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帐”项目中将转销的坏账加回,势必造成重复。当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时,发生的坏账一方面冲销原来计提的坏账准备,另一方面减少账面的应收账款,整个业务既不涉及现金收支,也不影响净利润。但由于补充资料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项目已包括了由于转销的坏账而减少的应收账款,放必需另设一个项目将转销坏账对该项目的影响数予以抵消。由“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是调节净利润时的增加项目,故需另设的项目必须是调节净利润时的一个减少项目,显然准则规定将转销的坏账加回净利润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当采用备抵法核算时,转销的坏账不应加回净利润,而应将其作为调减项目,且其直接调节的对象不是净利润,而是“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这一项目。

    问题到此尚未结束。当企业发生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的业务时,如果企业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坏账,则发生该项业务时,企业所作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这一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增加了净利润,增加了现金。由于其对现金的影响与对利润的影响相同,故补充资料对净利润调节时,不需考虑该类业务。但如果企业对坏账的核算采用的是备抵法,问题就不这样简单了。发生该项业务时,企业所作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应收账款

      贷:坏帐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这一处理的结果一方面增加了现金,另一方面增加了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但对净利润却没有影响。由于这一业务增加了现金,而对净利润又没有影响,故在对净利润进行调节时,应将收回的坏账所增加的坏帐准备作为一个调增项目列示。

    由上可见,对于采用直接核销法的企业来说,发生坏账核销业务时,其对现金没有影响、但由于其影响了净利润,故在对净利润进行调节时,应将转销的坏账通过“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予以加回;发生坏账收回业务时,收回的现金在正表中反映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补充资料中则无需调节。对于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来说,当期计提坏账准备对现金没有影响,但由于其影响了净利润,放在对净利润进行调节时应将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加回净利润;当发生坏账核销业务时,其对现金和净利润均没有影响,但由于其减少的应收账款是补充资料中对净利润调节的一个调增项目,故必须再将转销的坏账另设一个项目作为对净利润的调减项目处理;当发生坏账收回业务时,收回的现金在正表中仍反映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补充资料中则需将所增加的坏账准备作为对净利润的调增项目进行调节。

    综合上述分析结论不难看出,《现金流量表准则》中关干坏账业务的列报方法是不妥的,应将“加: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账项目”改为“加:计提的坏账准备和收回的坏账(减:转销的坏帐)”项目,或直接填列“坏账准备”账户余额的增加(减:减少)。该项目只对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适用,采用直接核销法的企业可去掉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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