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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在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了审批权限,从原来的单价10万元,批量20万元,调整为单价50万元,批量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强化了主管部门对资产管理的监管职责。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全部进场交易,电子废弃物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规范了处置行为。三是增加了对资产调拨、捐赠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完善了资产处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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