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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06]140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协议供货厂商及供应商:
为方便单位采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采购监管,我们开发了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系统,对市本级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即以预算单位网上申请、供应商网上确认的方式,替代目前的到北京市财政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的工作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协议供货
本通知所称协议供货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通用类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各预算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本采购方式所采购的货物称为协议供货商品。
本采购方式的中标供应商称为厂商;厂商推荐的经销商称为供应商。
本采购方式的资金支付实行统一支付和自行结算两种方式。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供应商,称为统一支付;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到供应商,称为自行结算。
二、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的范围
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的范围根据每年公开招标的结果确定。2006年5月26日前,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的范围包括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含速印机)、投影仪、投影幕、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移动存储设备、碎纸机、服务器、交换机。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或需考虑设备配套性等情况除外。
2006年5月26曰以后协议供货的范围另行通知。
三、协议供货商品的管理
协议供货中标商品及价格等信息由厂商负责维护。协议供货中标商品及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厂商负责在系统中及时变更,并发送到市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办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供预算单位查询使用。
四、协议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管理
(一)初步认定。对于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初步认定为“协议采购”和“项目采购”。
(二)执行中调整。对于初步认定为“协议采购”和“项目采购”的指标,如需调整,各基层预算单位可向市财政局采购办申请,进行调整。
五、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的具体流程
(一)基层预算单位登陆系统,浏览协议供货商品规格及价格等信息,填写采购申请,自行确定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和供应商。
对于统一结算的采购申请,无需经市财政局审批,直接发送到选定的供应商。
对于涉及自行结算资金的采购申请,先发送到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发送到选定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确认后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传到基层预算单位确认。
(三)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政府采购合同,并回传到供应商。
(四)供应商负责按照约定的供货日期供货。
(五)供应商负责打印《政府采购合同》、基层预算单位负责打印《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不需要统一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一式二份,基层预算单位和供应商各持一份;需要统一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和供应商各持一份,另一份作为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支付的凭证。
六、支付管理
统一支付的资金,基层预算单位或者供应商按原程序申请支付。自行结算的资金,由基层预算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负。
七、各单位的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厂商及供应商在网上协同工作,各司其职。
(一)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在网上填写采购申请、确认采购合同、组织货物验收、申请支付或支付资金;
(二)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督促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厂商负责在网上及时维护中标商品及价格;
(四)供应商负责在网上确认采购申请、及时供货并做好售后服务;
(五)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负责网上审核基层预算单位涉及自行结算资金的采购申请;采购办负责网上审核厂商的商品品种及价格等变动情况、网上全程跟踪和监管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由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采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完善和不可预见的问题。希望各单位在执行中积极配合,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采购办反馈。
联系人: 安立海 杜菁 李炜
联系电话:68485721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