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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综〔2006〕13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有关规定,就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免交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
三、涉及免收项目的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将收费优惠政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涉及免收项目的收费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5日内汇总本系统的情况后向市财政局(传真88549212)报送《北京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附后)。
五、其他要求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附后)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 ○ 六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