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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05]5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产地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一)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指年交易量10万吨以上或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二)产地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指位于郊区以经营某一大类地产农产品为主,整体特色明显的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经营本地生产的农副产品达50%以上的重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重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每个远郊区县可推荐1-2家)。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提供公共服务的检测检疫中心、信息中心、废弃物污水环保处理中心、结算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及仓储、运输和交易场所的升级改造。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的资金,原则上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的方式。
(一)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项目原则上采取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
(二)对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原则上采取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或补助拨款方式。
(三)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检测检疫中心、信息中心、废弃物污水环保处理中心、结算中心、安全监控中心的升级改造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额度
(一)对于使用银行贷款贴息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其中:对于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2亿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对于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安排不高于8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2005年起,项目建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建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安排贴息。
(二)对于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采取财政与市场共同负担的办法,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额度,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程序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情况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加去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