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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05]524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
为推进本市物流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物流基础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物流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并取得相应的城市规划建设手续,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纳入《北京市物流发展规划》的公共物流区(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建设项目;
(二)按照《北京市物流发展规划》迁入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传统仓储企业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支持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完善口岸的相关设施建设和对原有仓储等设施的改造。
第五条 支持迁入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大型传统仓储企业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信息网络、仓储和运输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对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原则上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
第七条 对于使用银行贷款贴息的公共物流设施建设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其中:物流基地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2亿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综合物流区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1.5亿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专业物流区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迁入公共物流区的传统仓储企业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8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2005年起,建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建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安排贴息。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情况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