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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05]5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排放出租小轿车提前淘汰,减少出租汽车排放污染,提高出租汽车安全和服务水平,现将老旧出租汽车提前淘汰更新的补助办法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与标准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汽车纳入补助范围:
1、规定报废期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办理车辆转让之日或注销之日距规定报废期12个月以上;
3、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和本市关于出租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出租汽车,每辆车可一次性领取补助资金4000元(人民币)。
二、补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1、市运输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符合提前淘汰条件的出租汽车数量、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及预计淘汰出租汽车的数量和补助资金预算,于2005年6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审核。
2、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审核补助资金预算,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市运输管理局,补助资金由大气治理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3、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市运输管理局将此款转到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负责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出租汽车所有人。
三、补助资金的发放与领取
1、出租汽车所有人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转移证明》或《报废汽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个体经营户的本人身份证(需原件和复印件)到市运输管理局审核后,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助。
2、补助资金定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审核、发放,过期不予办理。
四、监督管理
1、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核实与档案管理,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备案。
2、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五、其他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