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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便函[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国资委,深圳、青岛市国资办:
近期,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事宜,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财企[2004]8号),目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尚未最后结束,财政部正在制定新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各地一律暂停受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资产评估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合并引起的资产评估资格变更也一并暂停受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