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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预[2004]102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文件精神,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清理范围包括:领导干部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借用且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归还而尚未归还的公款;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借给亲友的公款。清理的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的问题。
二、清理方法和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凡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必须在清理期间主动归还;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一次还清的,可以分次归还。各单位还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要公示。归还公款应归还现金,不得以各类实物、有价证券抵还。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 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财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拖欠公款不归还,情节严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三)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制约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出借公款。财政(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有权拒付。要认真抓好责任追究,今后如再发生拖欠公款问题,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和把握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市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审核汇总,将清理情况报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各区县财政局将本区县的清理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北京市财政局预算处,报送时间为2004年9月15日前。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合计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单位 | |
汇总单位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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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拖欠公款清理情况 | (一)拖欠公款人数 | ||||
(二)拖欠金额 | |||||
(三)已偿还金额 | |||||
(四)未偿还金额 | |||||
(五)涉案人数 | |||||
(六)涉案金额 | |||||
其中:已追回金额 | |||||
(七)行政处分人数 | |||||
(八)党纪处分人数 | |||||
(九)追究刑事责任人数 | |||||
领导干部将公款借给亲友清理情况 | (一)批借公款的干部人数 | ||||
(二)借款金额 | |||||
(三)已偿还金额 | |||||
(四)未偿还金额 | |||||
(五)涉案人数 | |||||
(六)涉案金额 | |||||
其中:已追回金额 | |||||
(七)行政处分人数 | |||||
(八)党纪处分人数 | |||||
(九)追究刑事责任人数 |
填表说明:1.本表“领导干部个人拖欠公款情况”不包括领导干部将公款借给亲友的情况;
2.欠款金额、借款金额截止2004年5月31日未偿还金额填写;
3.已偿还金额、未偿还金额按截止2004年9月10日前已偿还和未偿还的金额填写;
4.有汇总的单位另附所汇总单位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