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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申报2012年 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6号)和《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精神,现将2012年申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一)在北京依法设立的文化类企业;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1、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20%。
2、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且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对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地方重点文化企业培育。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
(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五)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其他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四)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此外,申报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和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从财政部网站下载“2012 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6月8日前将项目的纸质版、电子版(通过申报软件生成的jio文件)按照所属行业逐级报送至市文化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请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领域项目的汇总上报及行业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将符合申报资格和要求的项目6月15日之前汇总报至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附件:
1.财政部《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6号)
2.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
市文化局 联系人:谢渝 82210764 张立明 82210742
市广电局 联系人:汪田诗 85012435
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人:李胜利 64081603
市财政局 联系人:杨聪杰 68436795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6号)
附件2.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