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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考试收费项目的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对你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如下:
一、你局所属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实施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各级别笔译、口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收费项目名称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03)。
二、原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考试费(原收费编码155004003)、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翻译同声传译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04)、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口译翻译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05)、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34)等四项收费项目并入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
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你局及所属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须持本函和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你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 ○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主题词:财政 收费 管理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