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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
3.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
2003年6月11日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doc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