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10-62382600
手机:13141126082
Q Q:1684671142
微信:524465702
邮编:101121
[2003]财社明传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非典”患者,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病农民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非典”患者进行重点救助。
三、对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及已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但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非典”患者,单位、政府要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从资金上保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城市流动人口、贫困农民以及其他困难群体“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四、各地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障“非典”患者医疗救治所需费用。对困难“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财政部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20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