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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综[2004]416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环保局: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我市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范围:
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禽类加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
二、免收项目:
(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乡级动物防疫组织,对家禽养殖户全部免收注射费、驱虫、消毒、检验、检测收费等事业性收费;对养殖企业、加工企业的驱虫、消毒免费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对通过铁路、航空及市政府指定的27个进京动物及其产品的公路道口进入本市的禽类及其产品,做好检疫监督和消毒工作的同时免收车辆消毒费。
2.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在集贸市场从事家禽及其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免收管理费。
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
4.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本市高速公路行驶并运输家禽及其产品的货车和运输雏禽运输车,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四、上述各项基金和收费具体免收的措施和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负责解释,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对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工作的经费给予保障。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采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实施免收政策期间每月向市财政报送“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附表)及有关情况。市财政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我市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