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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04]331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一)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要按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安排及采购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复的项目内容相一致。采购计划上报备案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和变更。
(三)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市本级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选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立项的审核与批复: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由市财政年初批复预算安排的项目,办理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4月底。由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项目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项目资料及文件:
1、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应另附书面报告一并报送。
2、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时,应注意项目内容和采购清单汇总金额必须与已在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和内容相一致;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在财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查询中介机构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二)因特殊原因,4月底以前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的;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凡10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也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统一进行核减,以平衡财政预算。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审批确定。无特殊需求或原因,原则上都要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已确定了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办立项《批复函》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实施。
经批准由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项目单位必须在三日内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协议》,并在招标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市采购办采购结果批复后的一个月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后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的采购文件报市采购办备案。市采购办将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完整项目资料和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关于资金的拨付和结余资金的使用:
市采购办与国库处和国库支付中心依据市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结果批复以及相关的采购合同履行项目拨款手续。
(一)已在2003年进入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今年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照去年已确定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办法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手续。
(二)今年新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进入试点的时间实行分别管理。即:以市财政局正式批复该单位进入试点改革的时间为准,在试点改革启动前已发生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非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在试点启动后发生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办法由项目单位到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已完项目的节约资金由各部门预算处室进行指标核减,统筹安排。采购办不再办理节约资金再立项手续。
上述有关事项,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8430031、68430034、88549374
联系人: 马玉洁 陈 建 刘 奕 张立新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