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10-62382600
手机:13141126082
Q Q:1684671142
微信:524465702
邮编:101121
京财金融[2004]51号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通财务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2003年度北京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国有资产并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均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北京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申办国有资产年度检查。
二、在2003年度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但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的企业,应按规定补办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然后申办国有产权年度检查。
三、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在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2003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2004年4月30日结束,其后各项资料将按规定上报财政部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各市属金融企业应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资料和数据软盘于4月15日以前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各区县属金融企业应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资料和数据软盘于4月15日以前报所属区县财政局金融企业主管科室。
六、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是:
1.企业发生新设、改组、改制、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变动等情况;
2.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占有、变动及注销国有产权登记的情况;
3.对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督促其补办相应的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七、根据财政部(财金[2002]32号)文件将办理国有产权年度检查登记、补办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清单附后。
附件:1.办理国有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2.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办理国有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参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第十二条规定)
1.填报“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3年度财务报告;
5.提供担保、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3)本企业及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5)本企业及子公司等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6)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2:
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
(参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1.第七条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二)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四)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五)主管财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2.第八条金融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时,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的,仅须提交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属于第七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的,除须提交与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相同的最新变更资料外,还须提交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2]32号)的规定,为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年度检查。
二、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自2004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受理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年度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由财政部金融司负责。
中央直菅金融企业在各地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
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处(室)办理。
四、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将数年据录入软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2003年度财务报告;
(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
(四)主管财政机关指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中,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的内容和要求接财金[2002]3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按照财金[2002]32号第六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2003年度发生了财金[2002]32号第七条规定的变动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补办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2003年度发生了财金[2002]32号第九条规定的注销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补办注销产权登记。
六、对不按规定申报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及汇总分析软盘报送财政部。
八、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类企业及其投资实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