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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
日期:2004-03-24

京财金融[2003]2372号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通财务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财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我市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以及集体所有制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全行所辖汇总数据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其封面信息。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照2003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3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和合法,并按规定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四、金融企业类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分支机构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记账本位币折算美元时以2003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本位币对美元折算汇率计算,美元折算人民币以200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

    五、封面信息中的“企业统一代码”,应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市属企业可向市财政局金融处申请领取自编临时代码,区县属企业可向各区县财政局金融科或统计评价部门申请领取自编临时代码。企业在领取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自编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科或统计评价部门应依据《关于修定<北京市企业、单位自编临时代码规则>及<北京市企业、单位备用代码规则>的通知》(京财统评[2000]2047号)的有关规则,给企业编制自编临时代码。

    六、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七、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上报工作,并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报表及有关附表、年报编制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和数据软盘一并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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