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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会[2003]5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机构: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和财办发[2002]136号《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的精神,将原委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审核职能
(一) 审批事项
1、在北京市内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与之相关的执业资格,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包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及其他审批事项。
3、港、澳、台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由市财政局审批。
4、其他审批事项。
(二)审核事项及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恢复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年检,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批。
2、在北京市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报批。
3、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仍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职能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4月1日起停止使用财政局文号发文(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的审批事项除外)。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各处(室)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办[2000]1560号)中有关委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法规及审批、监管等有关事项可按以下网址查询:
www.bjcz.gov.cn (北京市财政局);
www.kuaiji.com.cn (北京会计网);
www.bicpa.org.cn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