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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76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人民大会堂管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取得的与会议活动相关的收入即场租、宴会收入和参观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管理局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