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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03-2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农业特产税

    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凡符合下列内容及标准之一,可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1.采伐小径材(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2.果树更新采伐,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3.具体减免税程序
  (1)对农户的减免税事宜由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汇总纳税人减免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2)对农户以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事宜,提出减免税申请,报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3)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的通知有关精神办理减免税事宜。

   二、企业所得税

   1.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所列减免税项目如实填写《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附后),报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并作为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免税的依据。
   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自接到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的免税项目审批表后,于15日内到所在区县地税局办理减免税有关手续。未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的不得享受免税。
   3.经营多项业务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分摊的办法须经税务部门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单独核算的以及擅自改变分摊办法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予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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