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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进行后勤体制改革后,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要求,到所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缴纳税费。
二、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分别核算和申报对内提供的后勤保障与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成本,以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对外服务收入,照章征税。
附件: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
一、部委机关(共15个)
1、中央纪委(监察部)
2、中共中央办公厅
3、中央组织部
4、中央宣传部
5、中央统战部
6、中央对外联络部
7、中央政法委员会
8、中央政策研究室
9、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
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1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2、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13、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14、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15、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二、全国人大、政协、高检、高法(共4个)
1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7、全国政协办公厅
18、最高人民法院
19、最高人民检查院
三、社团(共21个)
20、中华全国总工会
2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2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3、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2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25、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6、中国作家协会
27、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28、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9、中华全国归国华桥联合会
3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1、中国红十字总会
32、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33、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5、宋庆龄基金会
36、中国法学会
37、黄埔军校同学会
38、欧美同学会
39、中华职教社
40、中国老龄协会
四、中央机关代管单位(共11个)
41、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暨国家保密局
42、中央档案馆暨国家档案局
4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44、中国民主同盟
45、中国民主促进会
46、中国民主建国会
47、中国农工民主党
48、中国致公党
49、九三学社
50、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51、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