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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地区的有关农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从实施退耕的当年起,暂免征农业税,但不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资料进行实地确认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二、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种植生态林或经济林,自有收入的年份起,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农业税减收部分,经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测算后,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四、本通知自2003年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