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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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8月22日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