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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3]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凋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8月15日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