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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建[1998]1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将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致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为了按时归还财政部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建立北京市偿债专项资金。
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其职能是:监督借款单位(或还款单位)按期归还借款利息和本金,督促市、区县两级财政的还款资金按时到位;按期归还财政部利息和本金。
三、归还财政部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资金来源有:
(一)市财政每年从政府预算中安排的还债资金;
(二)超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市财筹基本建设资金;
(四)财政性基金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收费;
(五)建设单位的项目收益,折旧;
(六)区县建设项目由区县政府财力安排的部分;
(七)其它资金。
以上资金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国债转贷资金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期划入北京市偿债专项资金户。北京市财政局按期向财政部还本付息。
四、各还款单位必额按期将偿债资金划入北京市偿债专项资金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展览路分理处帐号:26100888-58。
(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市财政局按季将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偿债资金划入偿债专项资金户;
(二)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季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划入偿债专项资金户;
(三)由财致性基金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收费安排的偿债资金,还款单位按借款协议将偿债基金划入北京市财政局偿债专项资金户;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折旧和收益,必须首先用于归还国债转贷资备本息。不得挪作他用。还款单位按借款协议将偿债资金划入北京市财政局偿债专项资金户;
如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北京市财政局有权从其银行帐户中直接扣还,权直接扣还相关主管部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
(五)区县建设项目应归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先归还给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再归还北京市财政局。如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北京市财政局有权扣减对有关区县的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资金。
(六)为了切实履行偿债义务,有关区县也应建立偿债专项资金。
五、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按期向财政部归还利息和本金。
六、建立严格、完善的还款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