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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08-25

京财社[1998]742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发[1998]6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使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范围    按照《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的市、区县属国有企业及经批准的其他企业;

    (二)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国有企业。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话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责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
    财政承担的三分之一部分,中央、军事单位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
    对于中央、军事单位在京国有企业,市失业保险基金只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为目标。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赞、门诊医药费、独生予女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待遇。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为两年;第一年内实现再就业的可将当年除社会保险费的余额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一年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第二年的费甩适当递减,在第二年内实现再就业的,余额部分不再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北京市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二)代缴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各项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北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大病统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比例缴纳。

    (三)门诊医药费第一年每人每月70元,第二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每人每月10元。

    (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有独生子女的下岗职工每月发给5元独生子女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赞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负担,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申请审批

    (一)市属企业经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填制“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劳动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复核。

    (二)区县属企业经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填制“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区县劳动部门审核,由区县财政部门复核。

    区县企业申请使用市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由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附区县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凭据复印件及企业申请明细表)报市劳动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中央、军事单位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填制“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附中央财政补助赞金拨款凭据复印件),报市劳动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为管好、用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财政安排和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统一拨付。

    (一)专户管理。

    1、市财政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市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按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排计划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缴拨的资金。
    市劳动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简称市劳动专户),用于接收市财政专户拨款和市财政预算拨款。
    企业主管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简称企业专户),用于接收市劳动专户拨款。
    企业工资预留户用于接收拨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
    区县有关部门(不舍财政部门)和企业比照市里开设专户。
    2、市财政部门在审核同意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后,将一年的补助资金同时分别从市财政专户和市财政预算拨到市劳动专户;市劳动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到企业主管部门专户,由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企业工资预留户。
    区县各级专户的操作程序比照市里进行。
    3、对于区县企业申请市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市劳动部门;市劳动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到区县劳动部门;区县劳动部门将资金拨到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企业工资预留户。
    4、对于中央在京企业申请市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负责将资金拨到企业主管部门,由其将资金拨到企业。
    各级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要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筹集、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年底各级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预、决算管理

    每年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排计划,分别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年度终了,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决算。市属企业决算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区县属企业决算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劳动部门,由区县劳动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部门,同时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将其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决算报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劳动部门报送,由其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三)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都要按规定每月及时反映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具体要求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四)列支科目

    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费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第1905款)列支。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审计、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要保证资金的落实,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予以督促落实和检查。

    (二)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园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发现、检查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企业名称

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文号

下岗职工人数(人)

其中:有独生子女人数(人)

企业自筹资金数(元)

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数(元)

申请财政资金数(元)

备注

               
               
               
               
               
               
               
               
               
               
               
               
               

 

北京市失业保险基金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请单位:

企业名称

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文号

下岗职工人数(人)

其中:有独生子女人数(人)

企业自筹资金数(元)

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数(元)

区县财政资金安排数(元)

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数(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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