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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字[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人事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1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中个考试科目全部选定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
人事部
19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