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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计财字[2004]33号
各有关企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鼓励北京市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根据《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决定对北京地区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发生的保险费进行补助,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北京地区内各类出口企业。
二、资金来源
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三、出口企业申请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三)申报材料、程序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四、补助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折合成人民币)的50%给予支持。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出口企业在申请时,应填写《北京市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一),同时提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出口企业每年分2次向市商务局外贸计划财务处提交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登记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的7月10日至7月30日提交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0日提交上年度下半年发生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三)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依据有关资料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核定无误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七、监督与检查
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是用于扩大外贸出口的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享受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出口企业,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企业,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追回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每半年(每年的7月10日及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情况统计汇总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二),所报报表须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情况统计汇总表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情况统计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