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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04]1097号
市、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调整能源结构,每年市政府安排专款对市、区属锅炉改造单位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为加强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环保局联合制发的《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对市财政已拨付的补
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二、锅炉改造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收到锅炉改造补助资金后,要尽快拨付到具体改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锅炉改造补助资金;具体改造单位接到款项后,要专项用于锅炉改造工程支出。
对挪用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严肃处理。
三、各区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锅炉改造及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要督促锅炉改造单位遵守《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加快锅炉改造工程进度,及时履行验收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