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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预[2004]282号
市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将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已缴入财政专户和2003年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划入国库。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原上缴区县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区县国库;原按规定的分成比例上缴各级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仍按原规定比例上缴各级国库。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增设第4242款“教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教育部门收取的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增设4243款“交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0类“专项收入”中增设第7009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第7010款“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第7011款“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分别反映交通部门收取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0类“专项支出”中增设第6009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支出”、第6010款“公路运输管理费支出”、第6011款“水路运输管理费支出”,分别反映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支出。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费,凡在《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已设置科目的,收入应在相关科目中反映。未设置科目的,统一在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各项收费,由执收单位按预算级次就地办理缴库。应缴入市级国库的各项收费,由执收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一般缴款书”;应缴入区县国库的各项收费,由执收单位到各区县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
(二)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填开“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科目”栏,按收费单位和《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相关类款填写;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纳入预算后,继续用于内河航道的养护和公路、水路运输管理,专款专用。其他各项收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原来通过这些收费安排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纳入预算支出范围,重新核定支出水平,支出核定不得采取收支挂钩的办法。
(二)本通知规定应缴国库的各项收费,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不得占压、挪用。
(三)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