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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4-07-13

    
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北京市200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第50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待遇标准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水平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实行分类救助办法和完善专项救助政策予以提高,进一步改善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

    (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分别增加0.3元和50元。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326元一419元提高到347元一446元,分别增加21元一27元。

    (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每月增加70元的水平进行调整。

    (五)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退养人员三个最低标准,2003年分别为每人每月466元、405元、367元。上述三个最低标准需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根据不同群体人员基本养老金实际增长水平进一步测算后确定,于10月份实施。

    (六)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拟参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人均每月增加70元。

    二、资金开支渠道

    调整上述待遇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开支渠道,分别由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事业单位负担。

    三、组织实施和执行时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1O月份实施。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接此通知后,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发放到位,确保调整工作川页利讲行。


                        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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