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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农发[2004]35号
远郊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决议,从2004年开始,我市暂停征收农业税及其农业税附加。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市政府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村级进行补助。现将《关于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是中央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在农村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必要投入,确保乡镇政权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不仅要从资金上,还要从行政机制和制度上加以保证。
首先,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区县和乡镇政府对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稳定,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负有直接的责任。区县政府要把基层政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要保证村级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用于农村基层的各项公共事务基本开支。决不允许挪用截留,变相搞任何政绩项目。
第二,区县和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遵循《预算法》的基础上,理顺各级事权、财权关系,完善财政体制,通过规范、稳定的资金渠道确保村级补助资金安全规范、公正合理的使用。这次市级财政拨付的资金,完全是补助性质,而要保证村级组织长期稳定运行,并且随着农村经济发展,要不断提高资金的运转质量,还需要区县、乡镇财政广开财源,合理安排资金,特别是今后基层出现的一些关系民生的大事,应责无旁贷地给予保障。
第三,加强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区县和乡镇领导对此次补助资金的使用性质要有清醒的认识。用于干部、村级公务人员的补助,决不是要搞村级事务公务员化,要严格控制人员机构。防止出现补贴人员膨胀,导致村里办事的资金减少。要使广大农民利益得到最大保证,防止有人拿钱,无人办事的情况发生。
第四,保证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正常运转,必须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此次印发的《使用办法》中,确定了2004年一2007年的补贴对象,是为了确保政策在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性。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经济薄弱村的水准、范围和数量,也在发生变化。因此,从长远考虑,必须对村级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补助资金作用得到长期、持久的充分发挥。同时还要避免一些有条件发展的经济薄弱村不求发展,滋长“等、靠、要"思想的出现。
第五,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要有助于基层民主的发挥,有助于村民自治建设,防止补助资金成为强化个人权利、行使特权或成为个别干部以权谋私的工具。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必须让村民知晓,实行公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县要按照上报的村级补助名单合理确定各村补助标准,资金严格按照《使用办法》使用。补助资金要在6月中旬以前落实到村。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使用办法(2004年6月2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12号)、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14号)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对部分村给予资金补助的请示》(京政农文[2004]5号)、《关于暂缓征收农业税后对乡镇增加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的请示》(京政农文[2004]6号)的批示精神,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的落实,加强对本市村级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包括:
(一)市、区(县)财政拨付的用于村级固定干部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
(二)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后,市财政按照2003年农业税附加实际征收数额给予的补助资金(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除外);
(三)市财政对部分村追加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政策保持相对稳定。村级干部固定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按照《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补贴额度和拨付办法执行。市级财政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村别和数额一定4年不变,年限为2004年至2007年。对市级补助村以外新出现的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的村,由区县和乡镇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足额及时拨付到村。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区县将市、区(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镇(乡),再由镇(乡)拨付到村。市级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按各区(县)上报的名单拨付,区县根据村自身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村庄规模,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差额补贴。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额、及时拨付到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级干部固定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资金以及市财政按2003年实际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数额给予村级的补助资金,按《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点)》和《北京市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实行。
对部分村追加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务人员报酬、社会管理费用和集体公益事业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在于部固定补贴之外挪用其他补贴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高标准装修办公场所;严禁用补助资金抵顶村级拖欠的生产经营性债务。不得报销手机通讯费、外出考察差旅费费、退休补助金、招待费、献血补助等非公益性开支。公款订阅报刊费用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六条 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村级设立“税费改革专项补贴"会计科目,专门核算农村税费改革村级补贴资金。“税费改革专项补贴"科目之下分别设立“干部固定补贴”、“办公费补贴”、“五保户供养补贴”、“村务人员报酬"、“社会管理费和公益事业费用补贴"等明细科目,并详细记录开支内容。
第七条 坚持村务公开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不得由少数干部私自决定。
补助资金拨入情况必须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支出凭证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八条.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各村要将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乡镇财政和经管部门,并随年终决算逐级上报区县和市财政、经管部门。
第九条 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制度。乡镇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对所属各村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必须逐级上报区县和市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市、区县审计部门也要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截留、贪污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认真整改、追回损失之前,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补贴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按照2003年农业税实际征收数额给予的补助资金,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于乡镇弥补原乡统筹中乡村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