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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抑蔬菜价格、确保“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居民生活所需蔬菜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