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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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3]57号
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20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