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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综〔2006〕1859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费”收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对出租汽车的尾气检测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检验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企业不得向驾驶员收取安全设施、GPS设备等产品购置费和坐垫椅套、工装的制作费及GPS安防服务费。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市政府有关精神,尽快制定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