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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06]534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的精神,为鼓励和支持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现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