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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05]172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目录及标准》完善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工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二、对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类附加限额标准30万元。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