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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05]438号
为确保市政府2005年为群众拟办55件实事中“建立以连锁经营为主的乡镇超市、乡村便利店400家”任务的完成,鼓励商业连锁企业发展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加快我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为加快发展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与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京财一经[2004]803号)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修改
(一)将“支持乡镇、乡村连锁企业及到乡镇、乡村发展连锁店的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及信息化改扩建”纳入资金补助范围和条件中。
(二)新增加一条“每年一季度市商务局印发当年补助的范围和条件,向社会公布,确保公开、透明。”
二、关于“资金补助标准”的补充修改
将以下内容纳入“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达到本文第一款第二条标准的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和信息化改扩建,按项目发展给予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二)发展乡镇连锁超市、发展乡村连锁便利店的扶持政策提倡市、区、县财政共同支持,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分级负担。
市农委支持农民再就业的支持政策将与商业部门发展现代流通网络配套使用。
三、关于对“资金拨付程序”的修改
(一)原文中的“区县商委”均修改为“区县商务局”。
(二)原第1条“项目申报”修改为“连锁企业将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和配送中心的发展报告、有关财务报表和店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报区县商务局,区县商务局按照本区域商业发展布局规划确定支持项目,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关于对“监督检查”的修改
原文中的“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