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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04-27

京财经一[2005]4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流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文件精神,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流通现代化,规范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流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特设立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流通发展资金)。
    第二条  流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本市现代流通的发展,促进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机制。按照公共财政和WT0的规则运作。
    第三条  流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确保流通发展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确定年度流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向社会公布;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重点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流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流通发展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流通发展资金拨付。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本市流通现代化过程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扶持社会服务功能强、社会效益好、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第七条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本市商业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市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和企业间实施联合重组及资源整合,培育本市商业流通业大型龙头企业。
    第八条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流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县)组织申报的符合流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流通发展资金优先扶持。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加强流通经济安全及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一)支持市场安全和调控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市场监测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
    (三)支持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物流资源整合、第三方物流、专业物流发展和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及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等项目。
    第十一条  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以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为主体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体系的建设;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鼓励发展社区商业服务业相关的项目和相配套的配送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扶持搞活农产品流通,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  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优化流通结构,提高流通效率项目。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
    (二)支持在全市商业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连锁商业发展,重点支持发展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支持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改造等项目。
    (四)支持传统商业升级、改造。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和老字号企业。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鼓励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
    (一)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三)加强区域经济协作,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流通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拨款、奖励等。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二)补助拨款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凡申报使用流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流通发展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拨付程序:对经批准的流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流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情况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北京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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