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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05]1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2005年在市本级全部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各区县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区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本相关要求。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的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