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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社〔2004〕1575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范围,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财政局、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范围,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凡由政府拨付的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宣传、表彰和奖励、负伤人员救治及伤口复发的医疗等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等费用;
(三)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事业单位及无工作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
(五)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见义勇为人员走访、慰问等支出。
第三条 各区县应将本区县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不得以各种形式发放职工津贴补助,不得拨付下属单位。
第五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见义勇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邢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