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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二[2003]1735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2.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报表(表一?D表四)
3.《关于填报职工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报表的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及《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78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员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补助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本范围之内。
第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内容
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按照京发[1999]21号文件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用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单位自有资金安排解决。不足部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是按照单位售房收入扣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实际数额确定。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基金等情况,将申请领取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职务、工龄、住房状况、配偶住房情况等资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布后编制职工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并将由市房改办开具住房普查证明一同上报单位主管部门,由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按《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中有关程序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室。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预算单位报送的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报表进行审核后,分配下达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或签署使用单位售房款的审批意见。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发放顺序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预算和划转的原市计委安排住房建设资金情况,按下列顺序核定发放补贴资金:(1)离休职工的无房一次性补贴和未达标差额补贴;(2)新职工和在职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3)退休职工的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差额补贴;(4)在职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5)2002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老职工的差额补贴;(6)在职老职工2002年底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单位应将市财政局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与单位自筹住房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职工按月补贴计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离退休职工享受的无房一次性补贴和未达标差额补贴,由所在单位直接发放给个人;在职职工享受的一次性补贴和未达标差额补贴计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第八条 2003年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2003年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开始执行时,应首先解决离休职工的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和在职无房新职工的按月补贴以及标准租私房承租户的无房一次性补贴。各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应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将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报表(表1-表4)报送给市财政局主管部门预算处室。
第九条 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规定
各单位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78[2003])文件规定,对现有的售房收入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单位使用售房收入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其他
1.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住房状况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不进行住房普查和张榜公布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并要求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2.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八区财政部门比照本办法制定同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办法,其他远郊区县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执行。
3.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