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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纪检[2004]1228号
局属各单位:
按照北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应在8月底以前,进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自查自评和社会各界评议活动,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9月上中旬,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特约监察员对开展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最后在10月份,通过综合汇总自查自评情况、明察暗访测评情况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检查结果分好、一般、较差等三个档次,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作为年终市政府督查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我局的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已经初步展开,并各自成立了领导小组,完善了领导机构,制定了各项制度,取得了一定收效。为做好自查自评和迎接检查,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要求,将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制领导小组纳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自查自评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吴世雄
副组长:徐承法 王文杰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承法 王文杰
办公室副主任:鞠 英、张鸿果
成员单位:办公室、人教处、法制处、监察处、党办、监督处、预算处、国库处(中心)、采购办、企业处、会计处、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
二、自查自评:
根据北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将自查自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完善基础工作阶段。重点是完善充实各种制度、项目、数据,做到不缺不漏,完整齐全。
1、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检查涵盖全程办事代理制每个环节的制度是否健全?并对已经建立的对外服务11项,政务公开10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语言,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提高各项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
2、汇总各种承办、许可、审批、服务项目。主要是对外承办事项多少项?有多少审批事项,多少为民服务事项?
3、汇总政务公开目录。按照市监察局下发的目录样本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业务工作和我局制定的“政务公开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条填写,最后随自查自评报告一同上报。
4、收集丰富基础数据。对于在大厅服务的单位,要进行日接待量汇总,实行日报月报汇总制度,做到随时能够上报完成数量和运行数量。
5、实行网上办公、网上审批情况。汇总办理和审批件数,计算其占全程办事代理项目的百分比例。
6、投诉中心和监督情况。汇总受理投诉件数,及投诉件分类,原因分析。
(二)自查自评阶段
严格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限时改正。自查自评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承担,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汇报政务公开项目、内容和数量的落实情况。并建立小组成员单位定期会议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采取措施。
1、实行定时不定时检查。重点是对外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仪表和服务质量等。
2、征求各方面意见。①召开各服务单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的问题,提高他们的积极性;②召开部分服务对象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对外服务工作。③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各服务对象的意见。
3、进行明察暗访。聘请社会监督员用第三者的眼光查找问题,纠正失误。
4、汇总征集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做到及时纠正。为迎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的重点检查做好最充分的准备。
(三)汇总上报阶段
1、严格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方案》,认真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2、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服务中心(即财政服务大厅)建设时间安排,二是完善工作模式的计划措施,三是推进电子政务的计划措施等。以此充实丰富自查自评报告内容。
3、将自查自评报告报请局党组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4、按时间要求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迎接检查
领导小组要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各种汇报材料、参考阅读资料等,完善窗口服务,整顿接待环境,迎接市里的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切实负起责任来。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清理和检查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做到服务周到热情,公开准确及时。
2、各单位要组织人员仔细研读北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查找问题纠正不足;要认真学习京财法[2004]8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强化领导落实到位。
3、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文件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完善基础数据,改进服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
4、自查自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改正不足。
5、各单位要在8月26日以前,将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和自查自评情况,以及《政务公开目录样表》(附件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2、《政务公开目录样表》(附件一)和《公开内容与类别划分参照表》(附件二)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把我市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安排,现制发《北京市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检查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做好迎检准备。
检查方案附后。
北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属政府部门及18个区县。
二、检查内容:
(一)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情况
基础工作方面:
1、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并加强对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采取了何种模式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其中,一口全程代办式、大厅承诺办结式各有多少。区县要有区县级,乡镇、街道级,行政村、社区级分别数字情况。
3、有多少审批事项、多少为民服务事项实行了全程办事代理。占本单位二项分别总和的百分比(区县要分三级统计)。
4、公开受理事项、依据、程序、期限、结果的形式有哪些。
5、涵盖全程办事代理制每个环节的制度是否健全。
6、必要的硬件办公设备。
7、向基层延伸情况。
8、投诉中心和网上监督情况。
运行效果方面:
1、截至8月底,共为群众全程办事代理多少件,群众满意率为多少。其中,大厅办理多少件,一次办结率为多少;网上审批多少件,占办理总件数百分比;网上审批多少项目,占本单位全程办事代理项目的百分比(区县分三级统计)。
2、共受理多少件投诉(含各种形式)。有问题的多少件,投诉问题的分类,原因分析。
下步打算:
1、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时间安排。
2、完善工作模式的计划措施。
3、推进电子政务的计划、措施。
(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1、是否建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目录,共有多少项。
3、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的公开情况。
4、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开情况。
5、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公开情况。
6、政务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7、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的责任、预审、评议、检查、考评和追究制度。
8、政务公开群众评价情况。
三、检查方法及步骤:
1、单位自查自评:各单位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评,重点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社会各界评议:通过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各单位开展全程办事代理制情况进行测评。
3、重点检查:9月上中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特约监察员对各单位开展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4、评价汇总:10月份,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综合汇总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明查暗访测评情况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检查情况,对各单位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检查结果的应用:
检查结果分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对综合成绩好的档次,提出表扬。对综合成绩较差的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检查结果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作为年终市政府督查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要把此次检查作为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契机。
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同时对工作进展缓慢、组织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促进和推动。
在自查自评阶段,要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确定的内容,逐项检查落实。要正确估价本部门、本单位在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自查自纠。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把边检查、边促进,边整改,边完善贯穿于自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切实防止自查工作流于形式。
要把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市政府即将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对《行政许可法》提出的体制创新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