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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为:耕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特种设备检验费等9项。
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
四、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建立“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机制。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将《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于我市“校舍安全工程”结束后停止报送。
联系人:田淑军(市财政局办公楼中楼212房间)
联系电话:88549212
电子邮箱:Tianshujun@zh.bjcz.gov.cn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2.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 一 ○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财政 转发 校舍 收费 通知
抄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