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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正式启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样式详见附件3)。原《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同时废止。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10年6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时,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详见附件4 )、未使用和未经审验原《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其中,整本未使用票据需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三、各用票单位再次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详见附件5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核销。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要求统一到市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和核销手续。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监督各用票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发放到用票单位,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用票单位提交的《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和未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登记和缴销。其中,对整本未使用票据缴销后,需在用票单位《财政票据购领证》“作废票据栏”登记缴销情况,对票据进行剪角处理;对部分使用的票据审验后,在《财政票据购领证》“审验票据栏”填写审验情况,并对未使用部分进行剪角处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继续实行“验旧购新”和“限量领购”制度。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对用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票据审验无误的用票单位,可继续购领票据。每次购领票据一般不得超过用票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财综[2010]7号文件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停止对所在辖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原《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同时,为保证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领用的顺利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应通知所在辖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旧票据的清理、缴销和单位撤户工作后,及时到财政部办理领用新票据的相关手续。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综[2010]7号文件规定,对于部分地处偏远、用票量小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如需申请继续在我市购领资金往来票据的,在其提交经财政部票据管理部门确认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提供有关票据。
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款项可使用银行相应的收账单据作为记账凭证,同时在单据“备注栏”中注明款项用途。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我市教育系统各学校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继续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具体使用规定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京教财[2006]24号)执行。
十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京财综[1999]283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资金往来票据的规定与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
4.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5.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票据 管理 通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