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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9-07-03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监督20091149      


 

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9]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部署,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工作运行全过程之中,按照财政监督“守土有责”的基本要求,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结合“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整顿会计秩序,密切关注新会计审计准则和重大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本年度检查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2009年9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包括:
    (一)市财政局将选择交通运输、能源资源、医药卫生、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同时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职责,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二)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本区县特点选取部分单位自主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三)检查企业发现违规问题时,将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时,将延伸检查部分被审计单位。
    (四)对以前年度被检查单位进行跟踪回访检查。
    重点检查要与工资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要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相结合;要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密切关注其是否合理运用准则所赋予的职业判断空间,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或有事项的确认、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高风险内容要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操纵损益的违规行为。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重点是事务所执行新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此外,还要对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及其动态监控制度,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特别要重点关注单位是否存在“小金库”,“小金库”2007年以来的资金收支数额及2006年底的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上一年度财政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开展检查工作,并负责全市检查情况汇总,负责对本级单位的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四、区县开展会计信息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特点,参照市局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研究部署本区县的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告。
    (三)各区县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需要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到市财政局办理授权委托检查书。
    (四)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汇总,按要求将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监督处: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突出对检查的组织过程、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的分析归纳,认真总结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情况汇总表
    检查情况汇总表: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基本情况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3.各区县对检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
    4.其他材料。包括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
    对于材料上报后下发的相关处理处罚决定,各区县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同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市财政局监督处。
    (五)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按京财监督[2004]1748号《区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对各区县财政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体推进会计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大局观念,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的会计监督工作。加大对本地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力度,切实推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会计监管职责,有效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二)依法检查、严格审理,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及相关检查规则的有关要求,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质量控制,努力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扩大会计监督影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查前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努力扩大检查的声势和影响。检查结束后,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有效增强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
    (四)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避免重复检查。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互通检查结果,有效形成会计监管合力。
    (五)各区县财政局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市财政局将通过实地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信息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各区县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
    (六)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树立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重点检查名单将另行下达。
    附件:1.区县上报检查情况汇总表
    表1:《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基本情况表》
    表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
    2.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会计信息  执业质量  检查  通知 

   抄送:市注协

  北京市财政局                                   2009年6月8印发

  打字人:王凤云                                 校对人:崔 佳

 

附件1:区县上报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2: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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