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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关于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重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5-04

各甲级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9]20号)精神,凡是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取得财政部重新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目前,部分在我局备案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此,我们通知如下:
    (1)取得财政部重新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甲级代理机构,需到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2)对于逾期没有办理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并在我局备案的,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停止其代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

                                                                20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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