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10-62382600
手机:13141126082
Q Q:1684671142
微信:524465702
邮编:101121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停收100项收费项目中涉及本市的项目一律取消(具体收费项目参见附件2)。
各类考试费中含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证书工本费一律取消,不得另行收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二、各执收单位应持此通知到市、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 ○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附件1: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