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通州区万盛北里445号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10-62382600
手机:13141126082
Q Q:1684671142
微信:524465702
邮编:101121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10-62382600
手机:13141126082
Q Q:1684671142
微信:524465702
邮编:101121
北京会计证教育服务中心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共同担保
多项选择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则( )。
A.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B.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正确答案:AC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点击进入“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专家点评>>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财务管理》(2012-7-18)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中级会计实务》(2012-7-18)
中华会计网校
2012-7-18
◇ 编辑推荐 |
·2012年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正式开通 ·【专题】2012会计职称考试延期学习指导 ·会计职称手机学习报 免费体验15天 ·2013年会计职称考生选报特色班两年连报套餐 即报即学 ·2012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法免费咨询 ·2012学习进度表 ·会计职称奖学金 ·会计职称考试周刊(第26期) |